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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受困固定资产贷款新规实际操作-【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8:13:41 阅读: 来源:木炭厂家

银行受困固定资产贷款新规实际操作

“我们想知道其他银行到底怎么执行的。”银监会下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有4个月之久,自10月23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整整一个月。日前,CBN接到某国有银行公司业务部人士的电话,希望能探听到同行对《办法》的执行方法,他表示其所在银行不知如何操作。

CBN从几家银行广东分行的公司业务部人士处获悉,多家银行对《办法》的具体实施都处于观望状态。

实际操作“有困难”

《办法》核心理念是实行“实贷实付”,击中核心的一条规定为“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比如一家房地产企业,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用于建房,那么该贷款应由银行支付给建筑公司,而非直接贷款给房地产企业。

《办法》的初衷在于通过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避免银行贷款进入股市、楼市而非实体经济领域。

虽然在10月14日召开的2009年第三次大型银行风险分析会上,银监会明确要求大型银行“严格按照新的办法管理贷款,在银行业中发挥排头兵和表率作用”,多家银行此后也表示已就《办法》开展培训,严格执行,但《办法》实施一个月以来,实际到达各分支行层面,仍表现出为难的状态,不知如何执行。

工行公司业务部人士对CBN表示,总行已明确要求按照《办法》实施,具体实施办法也已下发。“总行的制度10月份已经出来了,但实际操作中遇到了障碍,主要是一些重要客户对《办法》的接受程度不高,包括一些国有企业贷款客户。”

一家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人士对CBN表示,该分行严格按《办法》下发的贷款仅几笔,金额仅几千万元,集中在议价能力不高、用款需求紧迫的客户。

该人士表示,很多大客户贷款金额动辄过亿元。“很多是由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先向银行贷款,银行授信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按各子公司的用款需求和计划,分次分批将贷款划拨给各子公司,以便进行监管。但按照《办法》来执行的话,银行要将资金直接划给其子公司的下游客户,那么集团公司对资金流向和用款需求的监管都将面临很大问题。”

该人士解释,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按《办法》将贷款资金由银行划拨给建筑施工队之后,房地产企业无法掌握资金和工程进度。“款已经放给施工队了,他们怎么监督对方?”

大客户的接受度不高,给银行维护客户关系、推进《办法》实施带来了困扰。“现在能按《办法》做的就做,总行也在了解各分行的执行情况,希望能与其他银行一些协商,并上报给监管机构。”另两家银行也表示,已向总行反映困难,总行会再向监管机构沟通。

“我觉得《办法》似乎更适用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家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人士表示,只要是采取集团现金管理业务的大企业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受《办法》影响较大的还有地方投融资平台和政府背景的项目和企业,因其投资项目多样化,且经常采取从多家银行贷款后将资金集合起来再投入项目运行的方式。“但对存量的贷款没什么影响。”

变通恐一时之举

在双方为难的情况下,据了解,某些银行目前若遇到新贷款需求,仍按原有方法操作。而某些银行则已实施变通之举,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用流动资金贷款代替固定资产贷款。“就是将固定资产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后以固定资产贷款置换流动资金贷款。”某国有银行内部人士表示。

另一种方法是化整为零。比如将1000万元的贷款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500万元,以规避《办法》中要求的“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但这两种变通方法都并非长远之计,因为根据7月30日银监会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受托支付”也成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最大变化,以流动资金贷款代替固定资产贷款日后也将受到严格监管,仅是当下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

“监管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一系列新的规定一起执行,‘受托支付’被运用到各种贷款管理中,那么这种化整为零、短期频繁放款的做法针对少数几个项目还可以,大部分贷款都这样做就不行了。”有银行人士表示。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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