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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所有人都应列入运营商红名单

发布时间:2020-02-11 04:17:05 阅读: 来源:木炭厂家

广州市民杨先生因不堪垃圾信息袭扰,将电信运营商告上了法庭。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运营商的律师称:接到传票后,他们已将原告列入“红名单”,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再向杨先生电话推销、发送广告短信,那份“红名单”基本都是省市领导级别的人。

“红名单”曝光了两个问题:一是电信商并非如其之前反复表白的———没有能力解决垃圾短信问题,而是有能力解决的。二是电信商认为免受短信骚扰的权利,不是人人都可以享用的。虽然人生而平等,但显然“省市级领导”比普通公民“更平等”。

先说第一问题,多年来,政府部门整治垃圾短信的效果一直不佳。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一位官员曾称:治理的难点在于———一是事前管理难,短信属个人通信,信息内容受法律保护,电信企业不得擅自监控;二是是否属于垃圾短信,往往因不同用户的需求而有区别,云云(新华网2008年9月26日)。这也几乎就是本案中电信商的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他们事先不知道发的是不是垃圾短信,也不知道对杨先生来说这些算不算垃圾短信。

其实,电信运营商是垃圾短信的受益方。《人民日报》今年1月26日的相关报道,已把道理说得很清楚:靠运营商自律治理不了垃圾短信,只能立法对运营商进行重罚,才能有效维护用户的合法利益。

其次,电信服务商该对谁负责?是对领导,还是对消费者?从“红名单”可以看出,电信商并不怕得罪消费者,而怕得罪权力,这是由电信商的垄断地位所决定的,把领导搞掂,就不怕消费者。甚至可以说,电信商搞出“红名单”,一边通过骚扰普通消费者来攫取暴利,一方面却让领导看不到种种垃圾短信(其中不乏办假证等违法短信)。这是搞“上下相蒙”,闭塞上听,粉饰太平,为领导人虚构出一个平安、纯洁的“波将金村”。这是违背企业,特别是国企的社会责任的。

另一方面,“红名单”也是一种歧视,是一种特权,是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红名单”制度跟VIP服务不同。打个比方,正常的VIP服务,是让顾客进包房高消费;而“红名单”是一种特权制度———非特权者只能吃“地沟油”炒出来的菜,而特权者不用吃。没有特权,就没有起码的合格服务,这就是“红名单”背后赤裸裸的歧视逻辑。正如本案原告杨先生所强调的:“不被垃圾信息干扰,本是普通市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不应该是特别施舍。”

而且,“红名单”制度不是以市场为配置依据,而是以身份、权力为配置的依据,不被垃圾短信骚扰的只有“省市领导级别的人”。这是一种倒退,背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文明发展轨迹,回到了人分三六九等的身份社会,以权力来分配资源。这也严重刺痛了公众对社会公平的期待。“红名单”的“杀伤力”,不亚于今年5月媒体曝光的北京一些政府机关自办蔬菜水果等食品供应基地,搞食品“特供”。其机制是一样的,当决策者不再与公众分享共同的社会经历、不再承担共同的风险时,就会发生“社会断裂”,这就会影响政策制订的公正性。

我们很难想象,当领导因为有特殊的“红名单”保障,不再被垃圾短信骚扰、不再成为市场上地沟油的受害者时,他们制订出来的政策,还能否体现普通人的利益诉求?割裂社会,这才是“红名单”的可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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